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府办发〔2016〕9号
颁布日期:2016-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重新修订了《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区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境内,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及时有效执行。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旗区及经济开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具体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防治科(联系电话:5111729、5111805)负责。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督促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及监管单位重污染防治及预案落实情况。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市气象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执法检查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组织分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组织跨旗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和上报重污染天气灾害信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灾害事件,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灾害应对工作,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管理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与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实验和作业。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能源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保障预案执行情况。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和具体企业的名单,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市煤炭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煤炭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该类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7)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8)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9)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矿山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

(10)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减排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应急预案和具体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的清单,并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1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市容环境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12)市农牧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宣传、引导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等有关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1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15)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1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在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执行情况。

(17)市监察局。在重污染天气时,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实施情况,依法追究执行不力的部门、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8)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台、政府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9)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辖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在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等级。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全市中心城区将持续发生两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下同)。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全市中心城区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的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全市中心城区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即500>AQI≥300。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全市中心城区将持续发生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即AQI≥500。

2.预警程序。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预测中心城区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保护局立即采集,制作预警信息。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经市环境保护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经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统一发布。

3.预警措施

(1)Ⅳ级、Ⅲ级预警措施。各级宣传、广电和经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企业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重点跟踪极重污染区域外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程序审签后向社会发布。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市环境保护局按照预警程序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各级各部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各级卫生部门督导辖区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公众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各旗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钢铁、电力、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环保部门加大对辖区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在辖区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级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行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行,停行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本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并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3)防治扬尘措施。各级建设部门督导辖区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天)。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天)。

4)其它措施

各级环保、农牧业和建设部门要严禁辖区发生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各级环保、城管部门关停辖区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各级城管部门要严禁辖区明火烧烤。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禁主城区内烟花、爆竹燃放。

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各级教育部门督导辖区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4)各级卫生部门督导辖区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5)大量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各旗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钢铁、电力、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消减30%。环保部门加大对辖区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各个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在辖区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级公安部门督导辖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行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行,停行公务车车牌号报本级交管部门备案,并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3)防治扬尘措施。各级建设部门督导辖区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此/日)。

4)其它措施。各级环保、农牧业和建设部门要严禁辖区发生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各级环保、城管部门关停辖区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禁辖区主城区内烟花、爆竹燃放。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增加辖区公共交通运输动力,保障市民出行。

4.Ⅰ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各级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各级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群众性大型活,通知并监督已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群众性大型活动。

(3)各旗区要督促辖区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四)响应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程序相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数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会商结果作出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令,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行动。蓝色应急响应不设终止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后自动解除。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评估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编制评估报告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预警状态下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确保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二)监测预警能力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加强辖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新标准自动监测的全覆盖,进而建立全市空气质量控制自动站监测网;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发布机制,建立市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中心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监控,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及时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三)通信保障。各预警、应急响应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四)经费保障。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经费按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五)物资保障。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料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要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七、监督管理

(一)完善配套政策。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修订本级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承担,日常检查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的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现场检查各级各部门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督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强化信息公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公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各级新闻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八、附则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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