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4〕7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企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体措施

(一)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在确保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执行期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社保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2.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3.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参照我市职业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二、稳定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稳定岗位补贴的申请。困难企业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困难企业审批表》复印件;

2.稳定职工队伍计划;

3.稳定就业岗位相关补贴申请表;

4.职工花名册;

5.上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及申报期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6.申报期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

7.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9.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前,应书面报告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并在培训结束后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除上述材料,还需附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稳定岗位补贴的审核。

1.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拨付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稳定岗位补贴的拨付程序。

1.市本级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旗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旗区财政局,由旗区财政局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本文件所指“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三)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本文件规定的政策。

申报认定困难企业时,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申报当期和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当期和上年缴费凭证复印件;

4.市、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停产、半停产证明;

5.鄂尔多斯市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初审,经当地“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后报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复核,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困难企业范围。

认定后的困难企业统一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工作,成立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统筹协调,成员如下。

组长:宫秉祥副市长

副组长:崔永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占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赵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方振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利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薄永明市商务局副局长

金琦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郝义胜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

赵林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局长

武鹏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张春生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困难企业的初审及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就业局副局长武鹏兼任。

各旗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旗区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工作,并报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是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维护就业形势和社会局面的稳定。要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状况;对已脱困企业要及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确保及时受理,畅通申报、审批和政策兑现程序。同时,对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各旗区务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旗区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汇总上报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于每月3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鄂尔多斯市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

2.鄂尔多斯市援企稳岗政策申报审批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鄂府办发73号附件1.xls

http://xxgk.ordos.gov.cn/szbm/IAO001_49469/201410/P020141017548410350929.xls

附件:鄂府办发73号附件2.xls

http://xxgk.ordos.gov.cn/szbm/IAO001_49469/201410/P02014101754841039377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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