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0〕94号
颁布日期:2010-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10〕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和发展农村沼气建设,强化农村沼气服务功能,全省各沼气实施县配套引进了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为加强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管理,保障安全作业生产,现就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牌证管理工作

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是为农村沼气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主要在田间场院进行作业,为沼气用户服务,仅限于乡村道路上行驶。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牌证管理由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即由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将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纳入拖拉机管理范围,其登记注册、变更过户等参照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办理。

二、认真做好注册登记和年度安检工作

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车主需在机动车检测部门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部门凭“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按照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持证驾驶管理

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操作证”方可驾驶。办理“操作证”,需持有“C3”记录的驾驶证,经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放“操作证”。

四、收费规定

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的收费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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