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4〕67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州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全州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工作的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采砂金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23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青国土资〔2014〕249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和正在开展的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砂金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阶段

“砂金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20日开始至2014年11月15日结束。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4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在各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偷采盗采砂金资源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结合全州方案制定本地区《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砂金专项行动方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地区制定的《砂金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偷采盗采砂金的排查清理工作,深入排查,摸清偷采盗采砂金的基本情况,并对排查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

各县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砂金专项行动方案》上报至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国土资源局);9月10日前形成本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州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清理阶段(2014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县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结合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全面、迅速开展打击整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各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砂金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县于2014年9月28日前将本阶段工作情况上报至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阶段查处的重点、典型案件及时录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

(三)规范管理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要根据查处清理阶段总体工作情况,针对本辖区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地区制定长期有效的监管措施。针对重点地区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行为频发,偏远地区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的实际情况,采取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巡查力度,把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充分发挥砂金富集区域所在地乡(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各县于2014年10月28日前将本阶段工作情况上报至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地区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和漏洞,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并将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于2014年11月10日前上报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具体工作要求

各地区特别是门源县和祁连县,要高度重视砂金禁采工作,把此次“砂金专项行动”纳入矿业秩序集中整治的重要议事议程,同安排、同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以此次“砂金专项行动”为抓手,推动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一)继续强化禁采砂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全州各地区高度重视禁采砂金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我州门源、祁连的部分砂金富集地区仍有一些企业假借为重点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供应砂石、环境恢复治理、河道整治之名涉嫌偷采、盗采砂金;一些企业和个人私下与当地农牧民群众商定补偿费用(或进场费),签订开采协议,非法开采砂金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污染水源,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引起当地农牧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从生态立州的高度出发,继续强化对禁采砂金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一如既往的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结合全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科学合理的把已经建立起来的监察、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工商、农牧、安监、林业及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运转好,健全完善各项责任制度,扎实开展禁采砂金工作,切实维护好本辖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好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重拳出击加大禁采砂金打击力度。各县政府要对偷采、盗采砂金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执法保障。对禁采砂金工作不力,辖区内偷采、盗采砂金行为屡禁不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暂扣、拆除或没收采金设备,劝返、遣散采金人员。对持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手续的,发现在采洗砂设备上安装采金装置的,即视为存在偷采砂金行为,各部门依照工作职责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立案查处。对仍未停止偷采、盗采砂金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或批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手续,清理出施工区域。同时,要对违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非法采矿价值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切实做好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机制任务落实。各县政府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履行职责。在《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41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外,公安部门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禁采砂金的制止、清场工作,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不配合或暴力抗法人员依法处理。环保林业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偷采、盗采砂金致使林地破坏、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要加大砂石采矿权设置的审批,涉及草原、林地等土地类型时,要征得农牧、林业、环境、水务等部门的同意后,合理规划砂石开采区域,尽量避让砂金富集区域,依法做好对持《采矿许可证》砂石料场或相关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草原被毁等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管。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借采砂之名偷采、盗采砂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对持《河道采砂许可证》砂场料场的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砂石料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开采无序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电力部门禁止向涉嫌偷采、盗采砂金的砂石料场供电,并依法拆除非法安装的供电设备。

(四)创新禁采砂金监管网络体系。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禁采砂金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砂金富集区、历史上砂金开采的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本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制定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行为的工作方案,创新禁采砂金监管网络体系。各乡(镇)政府、各村(牧)委会要积极参与禁采砂金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参与的禁采砂金快速反应机制,将禁采砂金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要广泛发布张贴禁采砂金公告,公开打击偷采、盗采行为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砂金违法行为;对在建设高原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用砂,要就近合理设置采砂场地,控制采砂点数量,限制采砂规模,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禁采砂金的承诺书,以防借开采砂石之机非法开采砂金资源。

(五)合理设置矿权从源头上防范偷采砂金活动。各县在编制《砂石采矿权设置方案》及审批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要避开砂金开采易发、高发区及砂金富集区域,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出现的违法活动。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采矿权合同》管理、河道治理项目审批、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河道采砂许可证》颁发与《砂石采矿权设置方案》之间的衔接等工作。在出具审查意见时,要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由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做出不借机偷采砂金的书面承诺,依据《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731号)的规定,收取草原、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青财建〔2007〕517号)的规定,收取足额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做到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

(六)加大禁采砂金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散发禁采砂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禁采砂金工作。要大力宣传禁采砂金、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意义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禁采砂金相关政策,公示公告本辖区禁采砂金方案及所采取的措施,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禁采砂金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及时公开披露偷采盗采砂金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做到警钟长鸣。在禁采砂金区设立永久性禁采标志,在主要交通要道路口、砂金富集区附近和农(牧)民聚居点设立禁采砂金警示牌,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禁采砂金的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禁采砂金工作。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牧委会)要明确各自职责,对在本辖区内存在的偷采砂金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不管不问任其自由发展的,将启动问责和约谈机制,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牧委会)人员参与盗采砂金活动的,要以擅自出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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