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9〕39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州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州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频发,雷击灾害明显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大。据各县气象局的资料统计,2002年至2008年,海北境内共发生雷电灾害事故20起,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有5起,其中死亡4人,击伤1人,各县电视台、加油站、通信设施、计算机机房等都遭受到不同程度地雷击损毁,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雷电灾害预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资质认定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148号);省气象局、发改委、建设厅、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青气发〔2008〕112号),州人民政府也先后下发了《海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雷电防护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北政办〔2003〕29号)、《海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03〕68号)、《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办〔2008〕3号),对防雷减灾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08年8月,气象、安监等部门联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许多单位对防御雷电工作重视不够,办公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建筑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安装了雷电防护装置但没有依法进行年检;建设单位新建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单位的工程项目甚至没有设计防雷装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以上问题,要求州县气象局、发改委、建设局、安监局本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从今年起逐步完善防雷减灾责任制,务必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

(二)建(构)筑物及其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电力通信等系统和广告牌、旗杆、太阳能热水器等附着物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及时与州气象局雷电防御中心联系,在夏季雷电天气出现之前尽早加装雷电防护装置。

(三)已经在建(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上安装了雷电防护装置但没有依法进行年检的单位(包括职工公寓楼),及时与州气象局雷电防御中心联系,并依法保证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每年检测两次)。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州(县)气象局所属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对已经审核批准实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的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此项验收作为工程整体验收的必要依据,未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禁止投入使用。

(六)承担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州(县)气象局依法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