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字〔2015〕72号
颁布日期:2015-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鲁政字〔2015〕72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组建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请示》(鲁发改办〔2015〕2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政府原则同意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济青高速铁路项目总投资约600亿元,其中资本金300亿元。该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55亿元。其中,省土地储备中心出资20亿元,山东高速集团出资20亿元(其中暂代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10亿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亿元,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上述省级出资注入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其代表我省对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出资并持有股份。济青高速铁路项目其余资本金按照确定的资金来源和公司章程,分步落实到位。

你委要根据我省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约定,抓紧成立项目公司筹备组,按照《公司法》和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做好公司组织架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提名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指导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切实落实公司资本金,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抓紧项目开工建设,确保济青高速铁路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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