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白马河航道通行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2019-06-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白马河航道通行费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4〕49号

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继续收取白马河航道通行费的请示》(济价费字〔20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港航局在白马河航道升级改造后,对过往船舶按照5元/载重吨·次的标准收取航道通行费。

二、该项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市级财政。收费主要用于偿还白马河航道建设融资款项及必要的维护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期满后另行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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