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滨政发〔2009〕21号
颁布日期:2009-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滨政发〔2009〕21号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教育,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介绍我市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遵纪守法,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要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情关爱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三、提高认识,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强化国防意识,认真执行安置政策。2009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他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安置计划的10%,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等的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当地全部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省驻滨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驻滨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从2009年开始,全市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凡是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考试,结合档案考核,确定综合成绩,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公示,实行公开安置。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严格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档案由市、县民政部门逐级进行统一交接,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县(区)不得擅自接收安置。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落户的有关要求,凡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义务兵及一、二期士官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需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二)深化安置改革,加大推进自谋职业力度。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要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通过上级下拨的自谋职业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2.5倍和1.5倍发放)。要认真落实我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各县(区)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县(区)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探讨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路子,逐步实现城乡有别的培训模式向城乡一致的模式转变。培训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当地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四)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政策规定。安置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应在每年安置工作展开之前,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允许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在岗人员平均工资额8倍收取。

(五)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六)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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