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东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一)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09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和烈士子女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对其他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坚决贯彻执行《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县区对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计划应不少于各县区事业单位计划的80%。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东营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

(二)加大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力度。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原则上为城镇义务兵4万元燉人、转业士官6万元燉人,所需资金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由政府提供学费、课本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每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和自谋职业能力,所需教育培训经费首先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安置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继续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规定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15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自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逾期30天未到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实行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

(二)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008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2009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9年8月1日起,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至当地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之月止。劳动保障、财政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要加大督查力度,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组织退役士兵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鼓励他们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遵纪守法,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要求,增强信心和勇气,勇于开拓,自主创业,顾全大局,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同时,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情关爱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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