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字〔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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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东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东政发〔2013〕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参照国家和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细则,研究制定我市考核要点及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考核要点、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确定。以上报省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为基础,确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目标和考核内容。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并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单位各项质量奖励,并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失职、渎职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质量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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