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的战略构想,加快推进运城生态智慧城建设,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委袁纯清书记提出的“绿坡、治湖、兴业”六字方针及市委、市政府“生态、智慧、文化、宜居”的建设要求,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园区化打造”的运作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本地大企业、驻运单位、外地优秀企业共同参与,在运城生态智慧城建设若干个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有品位,能满足群众生态休闲、健身娱乐、旅游观光多种需求的生态景区和产业园区,把运城生态智慧城打造成为生态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全球华人祭拜朝圣地、中国文化旅游目的地、黄河金三角区域智慧服务引领区和山西省综改示范城。

二、实施意见

(一)在运城生态智慧城概念性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围绕生态、智慧、文化、宜居等主题,加快编制和修改完善运城生态智慧城总体规划和景观、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做到产业规划先行、园区主体鲜明、空间布局合理,突出生态智慧城地区历史文化,彰显人文精神。

(二)本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把生态建设放在首位,以项目带动生态修复。先绿化,后建设。环城高速以南(含山体前沿,纵深最少不低于200米),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70%-80%的前提下,其余20%-3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项目区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环城高速以北规划的生态绿地范围内,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土地,可用于项目区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具体比例可根据各类项目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区绿化按照3:4:3比例三年内完成,即:第一年、第三年各完成绿化任务的30%、第二年完成绿化任务的40%。绿化既要选择乡土树种,栽大树、植大绿,实现生态效应,又要合理搭配乔、灌、草、藤,注重景观效应。绿化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亩。

(三)项目区配套设施建设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撂荒土地,所有建筑物采用绿色节能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建筑密度不得突破现有环境容量,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自然风光。

(四)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国有林地林木可由项目实施单位认养,认养期限为70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依法享有林地林木使用权。绿化新栽苗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项目区建设总体规划,在认养林地的同时,允许认养者在项目区内配套其他项目建设。

(五)整体工作由市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牵头负责,运城生态智慧城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由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分类实施征用和流转,具体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于运城生态智慧城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的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运政办发〔2013〕82号)要求,实施一次性征用和补偿;涉及的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及的其他土地,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于运城生态智慧城绿化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发〔2010〕32号)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区域范围内土地出让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规定应上缴的费用外,其余原则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返还用于运城生态智慧城基础设施建设。

(七)对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绿化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市政府根据投资情况,减免相应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市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绿化任务完成、规划执行及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标准完成绿化任务且经整改未达到绿化要求、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但未按照批准规划实施的单位,解除林地林木认养协议,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自动划归国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市发改、国土、林业、环保、水务等单位积极在运城生态智慧城立项,向省厅各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加快运城生态智慧城的生态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运城生态智慧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的实际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在改善市域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和历史意义,主动关心、支持和服务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努力把运城生态智慧城打造成为外地人羡慕、投资者向往、运城人自豪的幸福家园。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市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作为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的牵头单位,代表市政府行使运城生态智慧城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在推进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实施主体作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和督促,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团结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

(三)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市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牵头负责全面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运城生态智慧城各项手续办理及保障工作;盐湖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乡(镇、办事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办理,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争议土地确权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区建设过程中的拆迁、施工干扰等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为运城生态智慧城生态建设手续办理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特事特办、专人负责,确保所有手续限时办结。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更不能有意刁难,要积极主动服务运城生态智慧城的生态建设。

(四)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运城生态智慧城的生态建设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新闻媒介、学术机构、社会组织与民众的共同参与。有关单位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共同将运城生态智慧城打造成为生态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全球华人祭拜朝圣地、中国文化旅游目的地、黄河金三角区域智慧服务引领区和山西省综改示范城。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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