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去冬今春以来,由于燃煤等造成的大气污染物季节性排放增加,加之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重污染天气,尤其是关中地区连续出现大面积重污染天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监测数据显示,我省关中城市群1—2月份环境空气质量基本处于国家公布城市的末位,属于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之一。虽然各市(区)为应对污染均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仍存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不及时、不主动,应急措施滞后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气象预测信息,近期我省还将持续发生重污染天气,而且由于累积效应可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二、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各项防护工作。
(一)及时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各市(区)政府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公布本地区空气实时监测信息。要根据《陕西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要求,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一旦连续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要迅速发布信息并及时提出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
(二)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工作。一是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明确监管单位和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限产或停产,并公布企业名单。三是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打击违法企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四是加强机动车监管,禁止环保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鼓励公众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
(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地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发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响应措施以及健康防护和出行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座谈,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成因、气象和污染物变化趋势、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全社会能够采取的力所能及的减排措施等,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应对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涉及公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尽最大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安全的威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导致重大污染事件和公众健康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地区和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等造成严重大气环境污染的行为,除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要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分析,并根据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测预警、信息公开、分析研判、会商应对、监督评价和执法问责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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