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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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商州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
加强城市管理,是城市功能高效运转、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撤地设市以来,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相比,在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调整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要求,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注重创新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构建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体系,加大多元投入城市管理的力度,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为把我市建成比较发达的中型生态旅游城市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则。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托城市建设构筑的载体基础,按照“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管理定位,健全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城市功能高效运转,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2、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调整城市管理职责范围,逐步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合理界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区政府、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工作下延,形成“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办事处)、四级网络(市、区、办事处、社区)”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城管执法机构,增强区级管理力量,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形成“统一指挥、市区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
4、坚持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以费养事的要求,加大城市管理作业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厕所保洁等城市维护作业物业化、公司化、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城市维护成本,提高维护效率,形成“政府主导、政企(事)分开、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城市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各级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
市级主要职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城市管理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进行实施;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和审批;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占用审批和占用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绿化补偿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等维护、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报批和实施;负责市管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公共场所等的市容环卫管理服务、负责市直管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主要职责:根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结合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组织街道、社区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组织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将城郊结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道路、桥梁、公共公用设施及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道路以外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街道主要职责:根据区级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负责结合所辖区域管理实际情况实施;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社区居委会(含城中村,下同)主要职责:健全和落实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抓好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及时监督、制止和举报社区内发生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动员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二)市区管理区域的划分
1、市上责任区域:北新街、州城路、江滨路、名人街、府前路、西片区路网、通江路(东西)、工农路、文卫路、移动路、人民路、迎宾路、金凤路、中心街、朝阳路、南大门、立交桥等17条城市道路及莲湖公园、中心广场、群艺广场、文化广场、丹江公园、商鞅广场、龟山风景区等。
17条道路两侧市区城管部门管理的界址为:道路两侧临街有建筑物的,市级管理区域从道路至建筑物后墙,建筑物前与街道有围墙、栅栏或者绿篱、水面及其他构筑物等分界的,以上述分界物为界址,市级管理区域从道路至两侧分界物。公园、广场、风景区的市级管理区域为公园、广场、风景区四址范围之内。
2、商州区责任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上责任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社区街巷和河沟池塘等。
3、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确定。
(三)各级城市管理事权的划分
1、环卫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环卫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市区环卫管理有关的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环卫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对市区环卫业务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考核;负责市管道路和公共场所综合保洁;负责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医疗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的处理;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计划,按作业任务量和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区级经费;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的环卫服务保障。
区级:制定本责任区环卫发展计划;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环卫日常作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辖区内除市管道路、公共场所以外区域和区内小街巷道、城乡结合部的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市管区域以外垃圾房、果皮箱、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辖区内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环卫责任区的确定和监督;负责辖区内除市直管范围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2、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市区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城市户外空间资源储备制度,规范城市户外空间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负责市直管道路两侧及市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市管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
区级:负责属地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执法管理;负责区管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和医疗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区(四办两镇)的建筑垃圾和医疗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和措施;统筹安排工程回填建筑垃圾;负责在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负责市区县两级医疗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
4、市容市貌及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在市直管道路及区域内绿地、草坪、绿化带等地上、地下、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养护,负责在市管区域对非法喷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和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和店外经营等城市秩序的整治和执法。
区级:负责辖区内市直管道路及区域以外的城市绿化、市容市貌及经营秩序的管理和执法。
5、违法建设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市直管区域违法建设的管理与执法,并指导、督促区政府对违法建设的管理与执法工作。
区级:负责市直管区域以外城市违法建设的管理与执法。
(四)各级行政审批权的行使
行政审批权依法由市级行使,为与管理重心下移相适应,对部分审批事项设定范围下放由区审批,市级通过建立备案、考核、年审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监督。
市级的审批事项为:负责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涝、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和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审批,负责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管网、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辖区饲养家禽、家畜批准。
下放区级实施的审批事项为:区管道路两侧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区管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建筑物料的审批;区管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在区管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
三、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整合市城建监察、市政市容监察机构,组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县级规格,支队长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支队长2名,隶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支队下设若干执法大队,负责市管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设立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科级规格,大队长由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大队长2名,大队按管理区域划分设立若干中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区行政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重大保障工作的应急调度、指挥,区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区执法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兼职的市容管理局局长)由商州区和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考察,经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同意后由商州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其工作绩效由商州区和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考核。
(二)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维护和保障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基础,区政府要根据辖区管理任务配备相应的管理执法力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处罚标准、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统一罚没票据、统一人员培训、统一监督考核。所有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城管执法做好司法保障,协同配合城管执法机构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妨碍城管行政执法暴力事件的发生,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商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强化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投入保障
(一)健全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要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应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对城市管理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费随事转,以费养事”的原则,由市财政、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区两级按承担的事权合理安排经费。要重点保障环卫、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五、建立城市管理的协调、监督、宣传引导机制
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后,必须相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城市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一)综合协调机制
为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城管委),城管委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城管、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人社、环保、卫生、物价、商务、国土、交通、交警、文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商州区区长组成,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该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牵头落实,加强与商州区、市直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二)检查考核机制
将城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责任目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城市管理局要结合城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方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实施奖惩。商州区也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考核奖惩。
(三)宣传和舆论引导机制
城市管理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突出人性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教育,着力提高市民素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建设和谐城市的良好局面。
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是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人社、编制、财政、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州区政府在试行新的城管体制过程中的指导,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调整完善。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城市管理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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