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5〕104号
颁布日期:2015-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4年,全市共报告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乙肝、手足口病、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病例2208人、死亡2人,分别占全市法定传染病报告总数和死亡的62.3%和100%。重点传染病防治已经成为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染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市发生重点传染病流行的危险因素,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防范重点传染病大规模暴发流行。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疫情会商和风险评估,支持、督促卫生计生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专病专策防控策略,认真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实施防控策略,提升防控水平

(一)艾滋病防控。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五扩大六加强”等政策,重点推行艾滋病防控“三个全覆盖”,即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覆盖全市大、中学校园,医务人员“一对一”关怀覆盖全体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免费安全套放置覆盖全部宾馆、娱乐场所等可留宿场所。按照就近治疗原则,各区县要于2015年12月底前,明确1家综合医院作为辖区内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并将艾滋病患者的诊疗工作从疾控机构移交到定点医院。我市确定市人民医院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危重患者诊疗定点医院,负责全市艾滋病病人的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确定市妇幼保健院为艾滋病母婴阻断定点医院,负责全市艾滋病母婴阻断治疗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流产、引产、接产诊疗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咨询检测网络建设,将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提高免费咨询检测面,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市人民医院要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于2015年12月底前建成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反歧视教育,加强关爱病人和感染者,强化医疗机构首诊(问)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暂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预防院内感染和职业暴露发生。

(二)结核病防控。推进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常态化运行,进一步优化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诊断、住院治疗和门诊患者治疗方案的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疑似患者转介和患者服药管理,疾控机构负责信息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效果评价等全程监管的措施,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新模式。市人民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为市级定点住院治疗医院,负责收治危重和疑难患者。各区县要加强区县定点医院建设,提高诊治能力。非定点医院不得收治结核病人,非定点医院要对疑似或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实施“一报二转三宣传”,即及时报告疫情,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对患者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和政策宣传。各级定点医院要按照要求规范设置结核病门诊和病区,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重点提升实验室诊断能力,提高对结核病患者主动发现和规范化治疗的能力。认真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与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动耐药结核病、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工作开展,强化师生、监管人员、流动人口等特定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纳入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65岁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中新增肺结核的筛查内容。将肺结核筛查纳入学校师生健康体检项目。建立高中以上学校新生入学查验筛查(结核菌素试验)证明制度,由教育部门负责,卫生计生部门协调,疾控机构配合实施和技术指导。

(三)狂犬病防控。实施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以家庭为单位全覆盖、区县定点的犬伤规范化门诊全覆盖、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全覆盖、犬伤暴露人员伤口规范处置全覆盖的防控措施。市人民医院为市级犬伤收治定点医院,要规范设置犬伤门诊并加强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定点的犬伤规范化处置门诊建设,同时积极在具备条件的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开展犬伤规范化处置门诊建设,并向社会公示,提高犬伤人员72小时内及时处置能力。要积极宣传倡导犬只接种和养犬户主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从源头上减少狂犬病发生。

(四)乙肝防控。加强助产机构管理,强化乙肝母婴阻断,重点做好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24小时内和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开展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对通过各种体检筛查出的成人乙肝病毒易感者、职业暴露人群和高危人群按照“知情、同意、自愿、自费”原则进行乙肝疫苗接种。

(五)手足口病防控。卫生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重点场所,加强健康教育宣传。依托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落实村医对5岁以下儿童家庭逐户宣传、指导的规定,免费发放84消毒液,推行“84化”规范消毒流程,加强旱厕改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出血热防控。采取疫苗预防接种和防鼠灭鼠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在有历史病例的重点疫区要逐村、镇推行16—60岁适龄人群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全覆盖接种措施。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巩固和提升创卫成果,加大病媒生物消杀经费投入,健全长效病媒生物防制机制,为群众提供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

三、出台配套文件,保障政策落实

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可行、便民的报销政策细则,将犬伤患者处置费用、疫苗接种费用和结核病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70%,同时,要逐步提高结核病住院报销比例,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市级公安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4〕5号)要求,2015年内制定出台政策,在羁押场所建立艾滋病等违法犯罪人员隔离治疗室,坚决惩治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县政府要在2015年内制定出台限制养犬或养犬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四、夯实部门责任,加强工作督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处置和医疗救治。对国际、国内一些地区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要及时跟踪,做好研判,提早应对。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公众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有效提升城乡居民的健康素养和自我防病能力。要将辖区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健康城市、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内容,确保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落实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防护津贴。统筹安排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须资金,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人社部门要对参与艾滋病患者“一对一”关爱服务的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凡提供3年关爱活动,视同其在职称晋升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可优先晋升职称。

教育部门要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督促学校(托幼机构)根据季节变化,适时启动晨午检制度,落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医务室和配备校医规定,督促学校开展艾滋病、结核病、手足口病、出血热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增强师生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

农业部门要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认真做好畜间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防治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狂犬病免疫工作的指导和技术培训,保障狂犬病疫苗足额供应,对全市有主犬只进行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只免疫工作,对布鲁氏菌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牛(奶牛除外)、羊进行全面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消毒措施,宣传引导养殖场(户)科学饲养,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人员的防护。

民政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结核病等患者,优先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做好困难救助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强化犬只登记建档和查验犬类免疫接种证工作,规范“养犬登记证”发放工作,对犬伤人、无证养犬等依法查处,对禁养犬、无证犬、流浪犬等捕捉、收容。无犬类免疫接种证的犬只应视同流浪犬对待。积极探索建立犬伤强制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要查处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协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禁养犬、无证犬、流浪犬等的捕捉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辖区内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相关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对工作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隐瞒疫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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