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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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地位,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解决自然保护区总量不足、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等困难和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项目建设
(一)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限期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进行清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管。
(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使用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于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要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于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
(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要在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将河湖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
(二)加大资金投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要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发改部门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由财政部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要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三)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卫星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体系。
(四)加强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防火工作的领导,承担起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要把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列为工作重点,纳入当地森林防火网络,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预防措施,制定扑火预案,建立联防联治制度,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确保森林火灾及时发现、快速扑灭。
(二)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自然保护区加强巡护监测,注重预测预报,搞好检验检疫。一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应以生物措施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积极控制和防治。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底情况。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指标和部署,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组织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工作。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自然保护区要以保护对象为研究重点,加强保护区科研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开展科学研究。要建设必要的科普宣传教育设施,以增强全民对保护自然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四)强化自然保护区目标管理。市级各有关部门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制定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四、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对主要保护对象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资源利用活动,如有历史遗迹,在开展资源利用时,应在历史遗迹保护范围之外进行,要对允许利用的资源种类、数量、范围、时段和方式等,编制资源利用方案或生态旅游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经科学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旅游项目规划必须经环保、林业、旅游等部门批准,生态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旅游部门共同管理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保护区实际,制订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森林生态旅游活动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以科普宣传为主要目的,以“寓教于游”为主要形式。生态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生态旅游区内的经营活动可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但要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经营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用于保护事业。因道路和必要的旅游接待设施等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旅游开发无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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