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外[2009]30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3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商务专项资金分配程序,现将《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即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评审行为,不断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四川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评审原则

(一)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注重效率的原则;

(二)评估机制的科学性、评审标准的统一性、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审范围

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确定的商务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商务发展方针、政策;

(二)四川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法律规定;

(四)项目评审所需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评审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各专项资金申报具体办法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评审材料真实、可信;

(三)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评审时间

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细则确定的项目具体申报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八条评审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可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和开展项目评审时的实际情况,采取由主管部门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评审中可灵活采取评分制、合议制、实地评审等多种形式。重大项目可采取由项目单位陈述,专家评审的方式。

(一)主管部门评审。

一般性专项资金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成立评审小组联合评审;

(二)专家评审。

对资金总量较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专项资金项目,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与本项目专业和技术要求相符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3人以上)实施评审;

(三)委托评审。

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由省财政厅与商务厅确定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委托书,提供评审项目资料,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评审专家库

(一)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负责评审专家库日常管理。

(二)评审专家库专家来源:

1、省商务厅各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推荐;

2、向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政府专业部门等征集。

(三)评审专家资质和具备的条件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是在所从事行业有一定影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高工职称的人员。行业协会、政府专业部门等的评审专家应从事所在行业3年以上,具有一定职称或职务的人员。

(四)评审专家的确定

在项目评审的前一天,由省财政厅或省商务厅驻厅监察室有关人员从专家库中按项目专业技术要求随机抽取确定。

(五)项目评审组

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制定评审方案,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提供评审记录,出具专家签字的项目评审意见。

(六)评审专家职责

1、涉及本单位或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审纪律,不得私自接触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收受被评审项目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透露项目评审结论;

3、客观公正参与评审;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评审内容

(一)审查项目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文件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规定的资质条件。

2、按照各专项资金申报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

(二)是否有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申报项目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资金预算是否合理,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经济发展战略;

(二)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产业规划;

(三)符合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的原则;

(四)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原则。

第十二条评审经费

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产生的经费按规定从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要求

(一)符合规定。评审合格的项目应当符合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扶持内容,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二)突出重点。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注重选择社会公益性强、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申报项目;

(三)公开择优。项目评审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标准,择优选取基础条件好、操作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具有较强发展性的项目实施单位;

(四)避免浪费。坚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重复建设,符合多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五)鼓励发展。鼓励具有示范意义和行业带动作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六)遵守纪律。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私自接触,不得收受被评审项目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在项目未公布前,不得透露项目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中央切块下达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中央规定了评审办法的,从其规定;中央没有规定评审办法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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