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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川府函〔2015〕2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调整小金县境内岩金矿石资源税税额的请示》(阿府〔2014〕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凌冶矿业有限公司小金落河硐金矿和小金县董家沟金矿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一等,税额为10元/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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