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2〕6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是阿坝州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工作经费预算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州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点旅游集镇总体规划;

(二)审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遗产地保护规划;

(三)审议县城、重点旅游集镇总体规划的重大调整方案;

(四)审议州内各类工业园区选址布局和规划;

(五)审议城乡规划政策、制度、标准;

(六)需要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17名的单数成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的单数成员组成,由州(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州(县)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旅游和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州、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州外聘请资深专家,也可在州内选择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州长(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州长(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州长(副县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划委员会各项规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对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提出预审意见;

(七)审议县域新村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县城和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八)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九)督办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意见的执行落实,定期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

(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侯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人民政府遴选,由州、县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州(县)内外资深专家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社会、经济、环保、林业、地理、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也可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讨论,最后合议、决策;会议形成的决定、意见、纪要等,由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成文,报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并在政府网站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州(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乡规划工作,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镇的情况;

(四)承认和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做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因形势发展需修改时,由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多数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规程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各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参照本规程,在州人民政府授予的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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