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5〕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置换土地协议》,按照等面积分期置换原则,将市政府统征储备位于高新区磨家镇飞云社区7组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两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等面积(净用地)置换。该次置换给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地块面积为2993.39平方米(合4.4901亩),规划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至2083年4月6日止、商业用地至2053年4月6日止。

二、由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置换给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统征储备土地成本费用124.3030万元上缴市财政。

三、绵阳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置换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时开发建设。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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