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出让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协议出让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20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A地块出让宗地面积380.95平方米(合0.5714亩),规划用途为批发市场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B地块出让宗地面积448.42平方米(合0.6726亩),规划用途为批发市场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

二、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167.4880万元。

三、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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