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事项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事项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17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游仙区剑南路东段97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新增加地块面积协议出让给该公司。出让后地块宗地总面积5048.02平方米(合7.5721亩),其中:出让面积4762.42平方米(合7.1436亩),土地使用年限为2032年3月12日止。

二、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应补交土地总价款313.5755万元。

三、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四、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时开发建设。

五、由你局负责,收回四川博大金点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证中(绵城国用〔2011〕第24607号)因改变土地用途减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并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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