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的位于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33号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3838.06平方米(绵城国用总〔1998〕第8986/1112号)改变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宗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

二、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应交纳土地出让金1768.96万元。

三、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须按住房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四、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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