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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5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受让的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永昌路一宗14646.7平方米商业用地(绵城国用〔2013〕第06524号)改变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7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商业部分土地使用年限与原证载保持一致,即2036年12月14日止。
二、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682.54万元。
三、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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