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府函[2012]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2〕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对象及接收时间

(一)接收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2〕41号)规定执行。服预备役的退役士兵,回到本人居住地后,须到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县(区)要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安置改革等问题。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再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服兵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含义务兵役2年服役期)。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金应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以后年度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县(区)要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内江市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培训经费,利用现有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和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四、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得到落实

从2011年11月1日起,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合理拟定岗位安置计划。在公务员招考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在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有空缺的,应首先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确保安置对象安排就业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五、切实搞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精神,确保安置改革稳妥进行,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2011年12月1日前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新政策,也可选择老政策。选择老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排就业。中央、省属驻内和市属单位子女由其父母、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安排就业;如不能安排就业,中央、省属单位的由父母、配偶所在单位按照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级单位的由市财政按照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县(区)属单位子女、配偶和父母、配偶无工作单位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由征集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要求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2012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市级和两区按全市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测算,三县根据当地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测算。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的及时发放。

六、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安置政策落实,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资、公安、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安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平稳过渡,确保2012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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