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精神,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正式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替代),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市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二)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时,以维持我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省政府安排统一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从其规定。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可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每月补贴按同期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民政、教育、人社等相关单位研究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各县(区)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对两区给予适当补助。

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学校现行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六、工作职责

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报上级核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发改委、财政、民政、教育、人社部门。

(二)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国家统计局内江调查队发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市财政、民政、教育、人社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四)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人社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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