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3]24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
《“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日
“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市政府“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12345市民热线”是市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归口办理、统一监管、分别回复、分类选登”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市民热线”收到的各种电话、网络留言、传真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信件”,向“12345市民热线”发送“信件”的市民,以下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12345市民热线”的宗旨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建设阳光政府。
第四条“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络留言、传真等手段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12345市民热线”是由市信访局、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信访局是“12345市民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监督、协调、监管“12345市民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是“12345市民热线”日常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12345市民热线”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以及信件的集中受理、分发转送、跟踪催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的日常管理。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市民热线”转交的“信件”的责任机构,负责“信件”的办理回复。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六条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的非紧急性求助;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反映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等。
第七条非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信件”;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信件”;已进入信访三级处理程序或已经信访三级终结的诉求“信件”。
第八条“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投诉、求助、建议、咨询、举报、意见和其它七类。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12345市民热线”“信件”的递交。市民可以通过座机、移动电话、网络及登录宜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www.yb.cn)或“12345市民热线”网站(域名:12345.yb.gov.cn)等多种途径进入“12345市民热线”系统后投递“信件”。
“12345市民热线”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条“12345市民热线”“信件”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和反馈环节。
(一)收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信件”,根据第八条剔除非受理范围的“信件”,将受理件按照处理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或转送相关责任机构处理。
(二)办理。按照来信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转办、呈办三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民热线”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信件”,采用热线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转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信件”,将“信件”转交给责任机构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责任机构收到转交“信件”后,根据“信件”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收件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争取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市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信件办理流程,待信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应及时向“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报告,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并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呈办:对报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示的信件,有关责任机构应按照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12345市民热线”责任机构若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均应通过检查催办、通报促进、强制办理和综合考评等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12345市民热线”的相关工作,让市民反映、投诉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地域以及来电来信受理范围,转相关责任机构需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由相关责任机构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2.检查催办。通过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民热线”《催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催办。
对承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对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通报促进。每旬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旬“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4.督促办理。
(1)“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催办后,责任机构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由“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组织督办,并针对群众反映大,或对“信件”拖延不办、办而不力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
(2)建立多种形式的督查机制,定期召开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典型的热点、焦点及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作出解释。
5.综合考评。为确保“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提高回复时效,表彰先进,将“12345市民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12345市民热线”考核体系应充分考虑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对“信件”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强制办理、退办及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五)反馈。
1.跟踪落实。“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以“工作通报”的形式,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领导报告“12345市民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并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及时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及时回访,确保办理和承诺事项落到实处,并按月向“12345市民热线”报送回访情况。“12345市民热线”对责任单位办理的“信件”定期抽查回访,定期通报回访工作落实情况。回访具体要求按照《宜宾市网络信访回访制度(试行)》(宜信联办〔2013〕40号)执行。
第十一条存档统计。“12345市民热线”的所有“信件”的办理过程都自动记录分类保存在系统中,各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市民热线”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信件”处理情况。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来信人”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民热线”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3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