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确定分摊用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38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确定分摊用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搞好商品房、出售公房等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如何计算公摊用地面积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行政划拨用地有明确边界线的,以核定的边界线以内土地为一宗地计算用地面积。
宗地面积由各使用户,按其建筑面积分摊共有使用权面积。
二、楼房(含单体和群体)用地
过去有拨地界线,现界限已发生变化的,以现使用土地范围(四邻无纠纷)为一宗地计算用地面积。
没有明确界限的用地,其中有院墙的,以院墙或院墙与建筑墙封闭围合的边界以内土地为一宗地计算用地面积,没有院墙的,一般的以单位建筑出土实墙以内1.5米划界为一宗地计算用地面积。
宗地面积由各使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楼群内的甬道、绿地等土地,按公共用地处理。
三、楼房首层有院的,其院落面积分别计算在首层各使用户用地面积内。
四、一宗地内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其中一个因用地面积发生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时,有条件的对各使用者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无条件的可只对变更者换发证书,其他土地使用者分摊及用地面积只在档案中记载,暂不予变更土地证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确定分摊用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籍字〔1993〕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