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13〕58 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
待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7日
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
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确保圆满完成我市2013
年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征集任务,经研究决定,给予我市2013年征
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如下优待政策。
一、对象范围
本文件所称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
征兵命令,从我市直接征集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他在服
役期间调入西藏地区部队以及在西藏地区执行任务部队服役的义
务兵,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应从
政治思想优良、身体条件出色的高中毕业以上青年中选拔征集赴
西藏服役义务兵。
二、优待政策
(一)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
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向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二)入伍前系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选择
安排工作的,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其进藏服役前
安排到辖区内事业单位,并签订工作协议;入伍前系高中(含普
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赴西藏服役
义务兵,选择安排工作的,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
其进藏服役前安排到辖区内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并签订
工作协议。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出现役报到当月起,接收单位安
排其上岗并发放工资。
(三)入伍前系在校大学生(含已被普通高校或研究生招生
单位录取的新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学校应保留
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
政府按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
助。其中,应征入伍的专科(高职)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转入
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
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
内参加天津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分,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毕业后可免试推荐
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入伍前系单位职工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
单位保留其工作岗位,退役后准予复工复职,并由其入伍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标准,给予补助。
(五)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役后根据
本人意愿,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三、有关规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
令,具体组织本辖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征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
优待政策。
(二)市政府征兵办负责印制、发放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专用
入伍通知书,并在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兵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新
兵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
保局备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本人或家属凭专用入伍通知书享受
优待政策。
(三)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到部队后作退兵处理或因个人原
因未服满规定义务兵役年限以及服役期间调出西藏部队的,不享
受以上各项优待政策。对入伍后拒服兵役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所
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兵役法》、《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兵役法规予以惩
处。
(四)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选改为士官、考取军校或直接提
干后,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优待政策,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优秀适龄青年赴西藏服
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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