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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14〕9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低收入群众的关怀与照顾,让广大低收入群众充分享受我区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经2014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9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4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9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150元。各类保障人群补差标准分别为:重点保障对象1770元,特殊保障对象1325元,一般保障对象883元。
二、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低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07〕55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低保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二)提标资金仍按照自治区、地(市)、县(市、区)811的比例分级负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4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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