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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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4〕12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孤儿管理工作,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使我区孤儿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在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及改革发展大局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明确我区成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融入社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成年在校就读孤儿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中“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的规定,为确保成年孤儿继续安心、顺利完成学业,妥善解决好孤儿成年后安置问题,继续为成年在校就读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其毕业后停发基本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照孤儿户籍地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以8∶1∶1的比例分级承担。
二、为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发放一次性补助费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确保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顺利融入社会,切实解决其融入社会面临的住房租赁、吃饭等生活开支问题,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现行的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这部分成年孤儿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所需经费按照孤儿户籍地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以8∶1∶1的比例分级承担。
三、妥善安置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
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由户籍地民政部门根据这部分孤儿户籍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属于城镇户籍的按城市“三无”对象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属于农村户籍的纳入五保供养范畴并享受五保供养有关待遇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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