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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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7日
阿勒泰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加快阿勒泰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地区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满足各族老年人服务需要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产品,逐步满足各民族、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城乡统筹、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局面。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地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80%以上的城市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50%以上的乡(镇)和2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地区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发展。地区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政策。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其中在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县(市)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培育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挥其基础性作用,统筹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均衡、协调发展。加大对阿勒泰市、吉木乃县倾斜力度,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地区养老服务业平衡发展。
(二)发展养老福利机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进一步加强地、县(市)两级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养护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乡
(镇)福利中心予以事业单位登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好公办机构服务力量不足问题。深化政府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满足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在地区本级建成一所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各县(市)依托福利园区,建设1所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老年养护院(楼)。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积极发展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服务中心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建设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平台,使之成为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商进入家庭和社区的集成中心和运行枢纽。新建居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建养老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竣工后由当地政府回购或租赁后交付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要按照每千户为老服务场所室内不低于210平方米的标准,由各级政府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入的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资金,可以通过购置房产方式改造为社区养老设施。社区内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符合认定标准的优先予以保障。要发挥养老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撑作用和指导作用,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菜单式定制服务。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开展为老服务;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养老服务进村入户工作。阿勒泰市、富蕴县要率先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实施工作。
(四)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所有居住在农村(牧区)“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牧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结合地区农村(牧区)差异性大的实际,坚持宜散则散、宜聚则聚、因地制宜的原则,在20%的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充分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安居富民集中居民点和牧民安居点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牧区)养老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方式,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帮助提高服务能力。布尔津县、福海县列为地区农村(牧区)养老示范县,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养老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为地区全面铺开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五)推进医养结合。各县(市)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医院、乡(镇)卫生站、社区卫生室、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积极鼓励和促进政府、企业或个人兴办的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探索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县级以上医院与自治区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研项目或组织。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少数民族医疗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进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要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长期护理、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应的业务。
(六)支持发展养老产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建立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要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的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娱乐健身、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和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扶持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开辟和增加老年活动场所,适当设置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器材,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扶持老年休闲旅游业发展,加大老年人休闲娱乐、健康养生、异地养老等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培育老年旅游市场。鼓励老年金融服务业发展,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等金融产品,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增强老年人消费能力。严格监督老年人用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民非、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通过政策激励、规划引导、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鼓励和扶持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地区财政要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各县(市)进行奖补。地区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动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坚持市场导向,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加大“民办公助”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用地供应;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县(市)要研究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按自治区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各县(市)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地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到2020年,力争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的比重不低于40%。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举办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鼓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家政企业、物业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社会力量投资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给予资助。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四)培育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引导和整合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积极争取黑龙江、吉林两省养老事业培训项目,加强老年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费用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扶助、培训家庭成员长期照料护理老年人。
(五)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成立阿勒泰地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等养老服务组织协会,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争取设立办事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各级民政部门养老工作力量配置,地区、县(市)要依托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设立养老指导中心,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开发配备养老工作岗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广、教育、旅游、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二)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明确县(市)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任务目标,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整合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纳入社会评价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地区、县(市)、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健全市场规范和地方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开展对“孝星”和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命名和表彰活动,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现代和谐养老文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地区发改、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地委、行署督查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纪检委办公室。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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