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

阿勒泰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责任与奖惩

8.1责任追究

8.2奖励

9预案更新和管理

10附则

阿勒泰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及时、妥善防治地质灾害,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对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进行规范,明确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运行机制、事故报告、分级处置程序等内容。预案启动后,地区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有关程序,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地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

害(包括地质灾害隐患)应急响应、处置和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时,行署成立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负责全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副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地区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阿勒泰军分区、武警阿勒泰支队、武警阿勒泰消防支队、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电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2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职责

地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区境内中型(中)及小型(轻)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助;协调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救灾工作。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负责地区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与整理归档;承担地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大型(特重)、大型(重)地质灾害时,地区指挥部应配合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地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启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职能。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策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地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地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地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地区有关部门、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地、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突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两卡发放

两卡即: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场)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村(牧)民,并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村(牧)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县(市)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各项工作。

3.3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3.3.1报告时限

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接报后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级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

报告后,应在接报后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报告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规模和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大型(特重)、大型(重)、中型(中)和小型(轻)地质灾害等四个级别的险情和灾情:

4.1特大型(特重)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

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重)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中)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Ш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轻)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县(市)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应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向地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由县(市)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县(市)政府作出应急反应处置的同时,地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帮助处置。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行署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需国家或者其他省市提供紧急援助时,可由行署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5.1特大型(特重)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特重)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特重)地质灾害灾情后,行署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1.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依照群策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2地区指挥部协调、组织、指挥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1.3出现超出行署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特重)地质灾害时,向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告,并配合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重)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重)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重)地质灾害灾情时,行署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5.2.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让疏散。

5.2.2地区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

民政、气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中)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中)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中)地质灾害灾情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5.3.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让疏散。

5.3.2中型(中)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中)地质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行署的领导下,由地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轻)地质灾害险情和应急响应(Ⅳ级)

5.4.1出现小型(轻)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轻)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

织受威胁群众避让疏散。

5.4.2小型(轻)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轻)地质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灾害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行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阿勒泰军分区、地区公安局、武警阿勒泰支队、武警阿勒泰消防支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设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

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地区环境保护局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地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地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排除险情和减缓灾情。

地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并及时通报汛情动态信息。

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各部门应协同做好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地区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医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检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地区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地区公安局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

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地区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电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地区民政局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产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地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主作。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援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援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援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加强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研工作,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地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8责任与奖惩

8.1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8.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9预案管理和更新

9.1预案管理

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预案更新

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

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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