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行署已确定地区档案馆、图书馆为阿勒泰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行署各部门(单位)要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及相关文件的报送工作,公开内容为2009年7月底前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无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做好公开信息查阅等服务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单位)要把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作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场地、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列入重要日程,划定专门区域,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文件资料架等必需设施,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电子文件资料库、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简化查阅手续,通过纸质文件、政府信息网页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与本级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根据《条例》和《办法》确定的范围,由专人负责按时将本部门(单位)形成的主动公开的纸质政府信息报送查阅点,并对网上公开信息及时更新。提供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承担保密审核责任,确保提供的政府信息完整安全。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要积极主动地与报送单位沟通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同时,要定期汇总通报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和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情况;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要强化执法检查,切实把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列入档案检查范围;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把当地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下半年,行署将对各县(市)、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选一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示范点。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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