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6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自治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大力推
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和“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要求出发,深刻认识推进
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政策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
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
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
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全民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
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扶持一批劳动
者成功创业,带动一批劳动者就业。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
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
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等创业。重视少数民族及女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启动实施2009—2013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五
年行动计划,力争每年扶持1200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3600人就
业,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其中: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成功人数达到年度目标计划的10%,轮台、且末、
若羌县不低于年度目标计划的12%。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三)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
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
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发改、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前置
审批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并于2009年6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登记
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严禁向创业企业或个人收取。
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城镇失业人
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
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
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创业人
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
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
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
可登记。具体办法由州工商局会同州地税局制定。
2、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中专院校毕业
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
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
支持。各类知识产权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
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具体办法由州发改委会同州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制定。
3、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范围。各县市要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
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
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符合自治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具体办法由州建设局会同
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
4、扩大政策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
策。具体办法由州财政局制定。
(四)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事业性收费。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
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
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州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制定。
2、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
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
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
展期1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
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其中属于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
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
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
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
贴息,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
付。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制定。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
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
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
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
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
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具体办法由州人民银行会同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
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三
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
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残联制定。
4、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
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用于创业。具体办法由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5、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凭原籍证明、经营
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具体
办理程序按照巴政办〔2004〕89号文件办理。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五)鼓励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进一步扩大创业培
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将创业指
导和创业培训课程纳入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教
学计划,按照创业培训(SYB)规范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培训合格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各县市要确定创业定点
培训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对不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县市,
可由自治州指定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各县市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
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市场)
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审核、专家论证等服
务。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政府投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六)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
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院校要
积极开发建设大中专学生创业孵化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
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
建为创业园区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
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
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具体办法由州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
门制定。
五、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内容
(七)健全服务组织。成立由劳动保障、发改、经贸、工商、税
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及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织的自
治州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者提供“诊断式”、“跟踪
式”、“陪伴式”指导和开业指导、管理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
等服务,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工商联等制定。
(八)完善服务内容。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
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
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1、由州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初次创业者创业的
小型项目,汇总上报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筛选后公开向社会发布,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人
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确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项目,经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年度目标奖励范围。
2、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
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由自治州创
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
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的合力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自治州创业促就业联席会议制
度,建立由州劳动保障、发改、经贸、教育、财政、金融、税务、工
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业工作小组,重点
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
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资金的投入、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创业服务
的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
主要指标,列入各县市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积极推动促进创业带动就
业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宣
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先
锋评选”等创业主题活动,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
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努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
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教
育局、团委、工商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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