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治州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签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将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成果考核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和综合性表彰奖励体系,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制定

第七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依据和原则:

(一)自治区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坚持从严控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

第八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仅指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不含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

自治州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包括:

(一)较大事故起数;

(二)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

第九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包括:

(一)自治州党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

(四)安全生产基层与基础工作;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八)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九)其它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目标实施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按年度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履职档案。

第十四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过程控制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自治州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依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分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

(一)先进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分900分(含900分,下同)以上,自治州有关委局办和企业考核总分95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二)合格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分800-900分(含800分,下同),自治州有关委局办和企业考核总分850-950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

(三)不合格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分800分以下,自治州有关委局办和企业考核总分85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为不合格: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瞒报、谎报事故;

(四)对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

第十九条其他考核事项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事故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二)发生事故或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

(三)责任单位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指标未超标,但同比上升,或单项事故超出本年度控制指标的,取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

(四)较大事故起数、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等控制指标以及车辆异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具体事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时分析、汇总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情况,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形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报告,报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机构,经考核领导机构研究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通报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予以责任追究。奖励与责任追究具体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责任追究标准等事项应当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自治州纪委监察局、党委组织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考核为不合格的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当年自治州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自治州机关、团体、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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