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和田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10〕48号
颁布日期:2010-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发和田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行署法制办制定的《和田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已经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和田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

(2010年—201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31号)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为主线,以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创建活动为抓手,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工作,再经过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深入落实依法行政目标任务,探索符合和田实际的法治政府实现路径;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努力做到行政决策规范化、公共服务规范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化解争议规范化,行政监督规范化。

(三)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干部学法制度,不断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1、建立健全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市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一届政府组成后,要在3个月内组织1次集体学法;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学法不少于12次,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机关领导法律、法规备课制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水平。各部门要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依法行政知识,每年不少于6次。行政学院每年至少要举办1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举办的其他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地区建立政府法制培训中心,定期组织全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轮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

新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施行前,负责实施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考核。

3、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并细化考核标准,公开考核程序,公布考核结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要逐步引入公众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机制。

4、普法宣传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制定年度普法宣传计划,把《纲要》和《决定》列入普法范围,加大对《纲要》、《决定》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设立法制宣传栏,每月更新宣传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应设置法制宣传专栏,不断更新宣传内容。通过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培育广大公民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不断推进法制社会建设。

(二)健全完善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各项制度

5、健全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按照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规则、程序和有关制度,实行权责相统一,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保证公开听取意见常态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和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

9、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以及决策内容违法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逐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

10、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设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上会。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1、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四)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机制。逐步推行在农业、交通、文化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

14、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救济权。

1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序推进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依法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四项制度,构建行政执法的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及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7、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探索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行政裁决和其他调解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18、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社会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六)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实现行政监督法治化

19、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自觉接受同级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0、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行署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要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

21、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职能、案件审理职能和指导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办案机构,依法落实复议人员。选择一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多的部门设置方便群众申请的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办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要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22、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强化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情况。

23、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新颁布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反馈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高效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

(七)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基层自治功能

24、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依法合理界定职能。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确保政府机构科学合理设置,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依法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设置,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优化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合理调整、确定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把相同或相近的事项交由一个部门承担,避免或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25、加强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加快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核心利益、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成覆盖全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26、健全依法行政财政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构建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规范、科学有效、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对地方审批设立的仍在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11年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保障执法经费,执法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严禁设立单位小金库;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27、增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八)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深化政务信息公开

28、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环境,提高审批质量。健全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过错问责等制度。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并联审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逐步推广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审批方式。

29、完善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和公共服务职能。要着力健全地、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和落实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明确地、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要清楚具体、规范公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全面实现公共服务职能。

30、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群众信息沟通、协商平台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开的社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规则和程序,做好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和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医疗卫生、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全部公开。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在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可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能够免费查阅、下载。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各部门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确定行政一把手作为本县市、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制定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和自治区、地区依法行政《二五规划》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落实任务分解。

(二)细化任务,分步实施。本规划按两个阶段实施。2010年至2013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该阶段的具体任务以地区每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方式予以明确;2014年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县市、各部门要在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自查、总结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组织验收。

(三)深入调研,强化指导。地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出部署和决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或指示,组织各成员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指导和督查,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四)加大督查,严格考评。加强对实施国务院《纲要》、《决定》和自治区、地区依法行政《二五规划》、年度计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应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行署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部门应向行署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同时要接受社会对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认真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接受依法行政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对不按时报送的应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

(五)健全机构,落实保障。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新任务、新要求,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综合协调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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