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克拉玛依市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自治区党委第33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关于推进克拉玛依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要求,特制定克拉玛依市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当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品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二、联动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克拉玛依市持有有效期内《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克拉玛依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待遇的人员;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重度残疾人;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启动和运行。

1.连续3个月,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超过3.8%(含3.8%),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物价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3.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超过6%并持续6个月以上,年底向补贴对象再增发一次性临时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4.连续3个月,每月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回落到3.8%以内,即停止联动机制运行。

5.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重度残疾人保障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三)补贴资金来源。

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当年费用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年终统一结算。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管理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由矿区服务事业部承担。

三、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根据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适时提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对低收入群体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完善困难群体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有关政策。

(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向民政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

(三)统计部门及国家统计局克拉玛依调查队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主管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四)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五)市、油田社保部门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各区政府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区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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