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吐地行办〔2015〕7号
颁布日期:2015-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4〕1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和抓落实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落实,对督促检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为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精神,现就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有利于解决抓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和克服落实决策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有利于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有效纠正决策偏差和进行再决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进一步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务院和自治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国务院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三、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要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程序、创新方式,完善常态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

(二)分级负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同级政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协同配合机制。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督促检查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政府督促检查工作部门要注重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四)动态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的工作流程,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四、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要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限期报告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及时做出说明。

(二)调查复核制度。对地方和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和了解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三)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政府督查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要用好督促检查工作成果,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落实效果评估,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权统一的“抓落实”问责制度,构筑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凡要求落实的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及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不重视、打折扣、弄虚作假、不作为的部门和领导,通过实名通报、领导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措施追究责任。发现在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

(五)督查调研制度。各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明察暗访、联合调研、及时跟进等方式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听取批评和意见,有针对性地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要督促检查活动,及时帮助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职责建设,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和部门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督促检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力量配备。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督促检查机构对外统称督查室。要按照自治区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县处级干部担任地州市政府(行署)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增强工作力量,配备得力干部。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公正公道的同志担任督查专员。

(二)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赋予政府督促检查部门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建议等方面必要的职能权限。政府督促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政府安排,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有关专门会议,查阅相关重要文件和资料,参加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调研、检查活动。保障必要的经费。

(三)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要关心督促检查干部,既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热情关心、多加爱护,从政治上、工作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广大督促检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他们更加精神焕发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四)要加大督促检查信息化建设力度,建好、管好、用好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专网,加快构建上下相通、高效快捷、功能齐全的督促检查工作专网,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的时效性。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作为各级行政学院重点研究课题,纳入领导干部重要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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