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吐鲁番地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在继续坚持全覆盖、坚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一查多用”、坚持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等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作用,保持工作连续性,按照“简化程序,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地区部署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年、2013年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各县(市)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及影像资料,组织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

5月,地区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安排部署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按照要求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制作下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5月至6月,自治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数据制作并下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三)各县(市)展开核查。

4月至7月,各县(市)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核查自治区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日常工作中尚未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根据核查和案件查处结果,填写有关表格(具体表格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为准)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地区卫片办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指导县(市)开展工作,督促整改查处。各县(市)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解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汇总,向地区卫片办汇报请示。

(四)数据填报

7月20日和8月20日之前,各地根据调查核实和整改查处情况,利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成果数据报送地区卫片办。

7月25日前,地区卫片办成立审核领导小组对各地初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各地进行整改纠正。

(五)督查验收

8月5日前,地区将完成对各县(市)的督查验收工作,8月25日前向自治区卫片办报送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自治区将根据工作阶段和工作需要组成联合督查组,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和对各地上报数据审核时发现的问题,采取调研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调研、督查,指导工作,督促整改。

9月1日前,地区完成对各县(市)验收评估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完成地区级验收后10日内,各县(市)要向地区卫片办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

(六)警示约谈

8月至9月,地区根据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验收、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以及日常执法工作情况、2013年度全地区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县(市)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先开展警示约谈,后启动问责工作。

四、有关规定

(一)关于问责政策。

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

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

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

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了新措施,提出了新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同时要主动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要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整改查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内部各业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各级责任。

地区进行总体部署,明确政策,提出要求,适时组织培训、调研、督促检查,通报情况,及时解疑释惑,指导推动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将数据全部退回,责令限期整改纠正,重新上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应查处或挂牌督办而县(市)未查处或未挂牌督办的,地区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对违法严重应约谈而县(市)级人民政府未约谈的、上一年度约谈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直接约谈;对符合问责条件而县市级未问责的,地区启动问责程序。

加强执法与督察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凡是年度内例行督察的县(市),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数据由督察机构提供,汇入地区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组织开展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对本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成果负总责。要组织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本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对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或违法征占土地数量较大、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案件,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查处;并制定警示约谈方案,在报经地区行署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启动问责程序;要直接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和实地验收工作,就本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向地区负责(开展数据审核时,对占用耕地面积大于50亩的地块,填报为合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填报为违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整改查处及落实到位情况);要认真研究制定验收方案及验收标准并报地区卫片办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履职到位率低、整改查处到位率(以主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低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形,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不得通过验收。各县(市)要对查、报数据负责,并承担整改主体责任。

(三)改进执法方式。

努力推动执法监督方式转变,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如实填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情况,并作出分析和说明。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报自治区的违法统计数据、违法案件查处台账、日常巡查报告情况、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核实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处情况等,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评估一个县(市)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逐步规范考核;对日常执法工作到位、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日常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要通报批评并予以惩戒。

(四)规范约谈问责。

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县(市),地区行署约谈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县(市)的同时,并兼顾矿产违法严重的县(市)。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作为违法严重县(市):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三是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较低,或存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五是矿业秩序混乱的;六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追究责任的;七是土地、矿产等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结合日常监管,将以各种名目超计划批地用地、低价出让工业用地问题突出的地区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执行15号令第三条关于问责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将进行问责;对虽然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也要进行问责。

凡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理。

(五)按时上报信息和成果。

1.月报和专报。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的每月20日前向地区卫片办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月报要具体反映本县(市)工作进度、好做法、好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地区专门报告。月报或专报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上报(发至地区卫片办邮箱)。

2.验收方案和标准备案。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验收前,要将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地区卫片办备案(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地区卫片办邮箱)。

3.约谈情况报告。在开展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约谈情况(包括约谈时间、主体、地区、形式、标准、参加人员、宣传报道等),连同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的通知、方案(含警示约谈地区及确定原则、标准等)、有关领导在约谈会上的讲话稿等材料一并报地区卫片办(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地区卫片办邮箱)。

4.问责情况报告。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启动问责情况(包括启动问责的地区、依据、移送及落实进展情况等)报地区卫片办(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地区卫片办邮箱)。

5.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除外)。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地区卫片办的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统计汇总表,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地区卫片办邮箱)。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情况的比对结果及相关分析等。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六)其他。

各县(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地区卫片办联系。属于土地变更调查方面的,与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联系,联系人:孙杰,电话:(0995)8621087,或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联系,联系人:朱守辉,电话:15909957789;其他方面的问题,与地区国土资源局纠纷办联系,联系人:刘畅,电话:(0995)8621080,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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