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3年10月26日

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按期还本付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偿债专项资金是指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后,地、县(市)财政预算中专项用于偿还债券本息的资金。

第三条偿债资金专户是指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存放偿付债券本息的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四条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为:每年由地、县(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年度债券偿付本息数,确定并安排进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并由地、县(市)财政按预算进度拨付给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再由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转入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五条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在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设专户,或指定原有合规账户为专户。

第六条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建立或确认专户后,应及时将开户行、账号等账户详细信息报送至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和地、市(县)财政局,并向地区行署和地区发行企业债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发债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应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将每年约定的偿还本金及兑付利息的计划,包括兑付时间及金额书面报告地区发债领导小组及地、县(市)财政局。

第八条偿债资金须按期足额存入专户,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偿还本金及兑付利息的约定,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应提前60个工作日通知地、县(市)财政局及各申领人筹措偿债资金,地、县(市)财政局应在偿还本金及兑付利息之日前45个工作日将与本金及利息对应的金额划入专户,并在偿还本金及兑付利息之日前30个工作日向地区发债领导小组书面汇报资金划拨情况,并明确是否已足额划拨,同时通知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

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有责任督导各申领人和有关单位按时、足额划付偿债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各申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付偿债款项,由地区发债领导小组作出裁决,从申领人所在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款项中扣还。

第十条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及时安排专户内的偿债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兑付,并在偿还本金及兑付利息日截止后3个工作日向地区发债领导小组及地区财政局书面汇报偿还及兑付情况。

第十一条专户内资金除偿还本期债券本金及兑付利息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其他

第十二条如存在本期债券因投资者履行回售权而产生提前兑付本金的情况,由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提出偿债专项资金的划拨方案,经地区发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地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地区所批准的资金使用预算等权利性文件,需经由地区发债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四条偿债专项资金留存专户内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及地区债券管理办公室商定为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的利息收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予以核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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