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吐鲁番地区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吐鲁番地区肉储备和投放能力,完善肉的应急储备机制,保障吐鲁番地区肉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商发〔2011〕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吐鲁番地区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水平而储备的肉类产品。

储备的肉类产品(以下简称储备肉)包括储备活畜和储备冻肉(以活畜为主),主要种类为羊、牛。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适时轮换制度。

第四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储备肉工作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储备肉工作应当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县(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地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地区储备肉的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储备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畜牧、民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储备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年度提出储备肉计划,并安排储备肉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的入储、轮换、动用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九条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与储备肉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清真食品生产资质;

(四)具有储备肉质量安全检(化)验、检疫设备;

(五)具有较强的肉类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县(市)储备肉主管部门提出承储申请,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节约成本、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储备肉承储企业。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储备肉计划向承储企业下达入储计划后,承储企业应当按时落实入储计划,并及时将入储情况报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入储计划。

第十二条储备肉入储实行承储企业自行采购和招标采购相结合制度,入储结算价格由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储备肉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储备冻肉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储备肉入储时,承储企业应当对入储肉的质量安全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并进行登记。入储肉无质量安全证明文件的,承储企业不得入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肉入储计划后,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储备肉进行验收。储备肉不符合承储合同约定条件的,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肉实行专仓或专栏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变更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发现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储备活畜育肥情况、储备冻肉入库时间,适时组织承储企业对储备肉进行轮换。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入储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

第六章出库(栏)和投放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

(二)肉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储备肉的投放点应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布局,原则上以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为主,以承储企业销售网络为辅。

第七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储备肉储备计划安排所需的储备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储备肉实行财政补贴制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由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活羊储备补贴按照投放价格与同期市场批发价格差额,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肉监测制度,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储备肉的入储、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储备肉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地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畜牧、民宗等部门对县(市)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储备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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