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生态乡镇 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生态乡镇 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地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地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围绕以“建设美丽吐鲁番”为载体,启动实施地区乡村生态创建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以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努力营造生态宜居宜业环境,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努力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生态文化繁荣、生态社会和谐的美丽吐鲁番。
二、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使地区各县(市)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明显优化,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资源能源节约,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力争到2020年,各县(市)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生态县(市)。
三、具体任务
1、健全机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县、生态市创建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自发[2012]601号)文件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着手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办〔2010〕16号)文件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各乡(镇)、村要制定工作计划和推进方案,逐级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2、夯实基础。严格按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逐项进行整改落实。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乡镇辖区内50%以上行政村达到县(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可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
3、落实政策。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4、环境整洁。乡镇、村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村环境保护意识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四、创建计划
吐鲁番地区生态乡镇、村创建计划
县市县市
年度
生态县(市)
生态乡镇
生态村(社区)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地区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地区级
国家级
自治
区级
地区级
吐鲁番市
2013
1
1
5
6
2014
1
1
5
5
6
2015
1
1
5
5
6
2016
1
1
1
5
5
7
2017
1
1
5
5
6
2018
1
1
1
1
5
5
6
2019
1
1
1
1
5
5
6
2020
1
5
5
7
创建合计
0
1
1
5
6
7
35
40
50
实有数量
1
9
56
鄯善县
2013
1
1
1
7
7
2014
1
1
1
7
7
7
2015
1
1
1
7
7
6
2016
1
1
1
1
7
7
7
2017
1
1
1
7
6
7
2018
1
1
1
1
6
5
7
2019
1
5
6
7
2020
6
5
7
创建合计
1
1
1
6
6
6
45
50
55
实有数量
1
10
67
托克逊县
2013
1
1
4
5
2014
1
1
4
4
5
2015
1
4
5
5
2016
1
1
4
4
5
2017
1
1
5
5
5
2018
1
1
4
5
5
2019
1
1
5
4
5
2020
1
1
1
1
4
4
5
创建合计
0
1
1
4
5
6
30
35
40
实有数量
1
8
51
创建总计
1
3
3
15
17
19
110
125
145
实有总计
3
27
174
备注:吐鲁番地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社区)创建明细表见附件
五、管理要求
1、对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实行“以奖代补”的“131”奖励机制(即:命名为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县(市)奖励100万元、生态乡镇奖励30万元、生态村奖励10万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环保部门也可从排污费中予以奖励。前期生态乡镇规划编制费用,也可列入污染治理项目从排污费中予以支出。同时,鼓励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自治区级、地区级生态乡镇、
村实施“以奖代补”奖励。
2、地区将对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纳入当年对县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加大督查与监管力度。对实施2011年、2012年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村,要在2年之内完成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村。当年未完成创建任务的有关责任人将
由上级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问责。
3、生态乡镇、村创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及《吐鲁番地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吐鲁番地区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规定的创建指标体系要求,逐级申报。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符合申报规定创建单位的指导,认真把
关,确保质量。
4、各县(市)环保局要督促抓紧编制相关创建规划,逐级制定生态创建实施计划及管理办法。负责掌握本县(市)创建工
作动态,定期向地区环保局反馈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5、申报地区级生态乡镇、村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村材料
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和4月25日前报地区环保局。
附件:一、地区生态乡镇申请表
二、地区生态村申请表
三、吐鲁番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社区)创建明细表
鄯善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社区)创建明细表
托克逊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社区)创建明细表
附件一
吐鲁番地区级生态乡镇申报表(略)
附件二
吐鲁番地区级生态村申报表(略)
附件三(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