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2009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保政办发〔2009〕70号
颁布日期:2009-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2009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2009年消防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保山市2009年消防工作意见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全市2009年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2009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亡人、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保山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其实施进度,制定县(区)政府消防工作年度计划;及时调整充实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二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区)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至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落实到位;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考核奖惩;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发生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年内创建、命名一批“零火灾”乡镇(街道)、社区、村寨和单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县(区)”创建活动,年内新培育推出一批基层消防安全创建示范典型;落实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驻村民警、保安员和综治维稳员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加强消防建设和消防投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六)加大消防投入。县(区)政府落实县级消防部队业务费(含合同制消防员)最低保障标准,按要求落实中央、省级、市级消防专项补助的配套资金;落实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积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位投保数比2008年增加一倍,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覆盖率达90%以上。

(七)加强消防力量建设。落实合同制消防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稳定和巩固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深入实施“乡乡、村村有消防队”工程,按照“一乡一队一车一泵”的基本要求,人口超过10万人、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集镇)建成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集镇志愿(义务)消防队;按照“一村一队一泵”的基本要求,依托村治保会等组织,年内100%的行政村建立村志愿(义务)消防队;督促辖区依法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全部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加强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扑救一般火灾的能力;加强对保安员队伍的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保安员队伍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结合城市规划修编,同步修订城市消防规划,落实乡镇消防规划;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消火栓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辖区内50%的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消火栓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火栓、消防通道等)管理,保证完整好用;消防执勤中队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含抢险救援器材),配齐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加强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年内完成隆阳区、昌宁县、龙陵县、施甸县消防执勤中队训练塔的建设任务;年内完成施甸县消防大队危旧营房改造任务;结合扶贫开发、村庄整治、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沼气建设等,同步规划建设农村消防通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年内组织开展1次县(区)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组织召开1次县(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场会,深入分析掌握社区、农村消防工作情况及市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切实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市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九)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县(区)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广、体育、旅游、卫生、人防、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紧抓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广、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十一)强化火灾预防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率达100%,对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对按规定应采取政府挂牌督办措施的重大火灾隐患,严格督办并按期整改销案;除上级部署的专项治理外,结合实际,各县(区)应有针对性地自主开展1—2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积极推行人员密集场所、社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年内辖区60%的一定规模人员密集场所、100%的社区达标。

(十二)严格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和阻燃制品质量监督抽查,着力提高送检率。

(十三)进一步推进消防技术中介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单位防御火灾的能力;积极开展和推广消防产品检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火灾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时,将是否开展电气防火检测作为办理的必要条件。

六、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十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贯工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法》的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单位员工岗位培训的内容;宣传、新闻出版等单位,要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为平台,加大对新《消防法》的宣传力度;司法部门要把《消防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公安、安监、旅游、文化、卫生、文明办、共青团、工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组织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对《消防法》的学习、宣贯。消防部门要结合《消防法》的修订,采取各种手段,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上开设消防宣传专栏不少于1个,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要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标准》,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力配合,按规定及时发布火灾隐患及火灾信息。

(十五)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年内,隆阳区、腾冲县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1000人,昌宁县、龙陵县不少于600人,施甸县不少于500人。

七、加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十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七)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组织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年内各县(区)要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年内各县(区)应完成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及危害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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