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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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红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发〔2011〕185号)和《云南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块)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确定试点项目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管理。各县市应根据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低丘缓坡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对近五年需要利用山地建设的区块和项目进行排序,合理确定试点项目区。原则上一个县市设立一个项目区,项目区应当组团式布局,一个项目区可包含多个区块,每个区块可含多个项目。已办理完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以及需要作为耕地、园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不应含在项目区中,确保把近五年需要建设利用的低丘缓坡土地纳入在试点项目区范围内。
二、科学合理编制完善项目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以项目区为单位进行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区内各区块范围、布局、利用现状、地形地貌等基本情况,项目区内各区块开发利用综合分析评价(包括地形地貌分析评价、水文地质条件一般评价、地质灾害一般评价、生态环境影响一般评价、矿产压覆一般评价和开发利用综合分析结论等),各区块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布局与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具体分期开发建设安排、实施与年度建设用地规模、补充耕地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安排,项目区实施影响评价等,项目区实施方案应附具相应图件和国土、林业、环保、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内容的书面意见。
项目区实施方案要以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组团式布局的原则,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和农用地与生态保护,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的规模、布局和用途,明确具体建设区块,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要做好试点项目区的土地权属调整和补偿安置,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利益。
三、抓紧编制完善项目区实施方案。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泸西、绿春7个试点县市已初步编制了8个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要抓紧按照上述要求和《云南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块)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点》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其他未列入试点的县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确定项目区范围,抓紧编制完成项目区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修改完善的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10日前修改完善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其他县市的项目区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底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省建立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专项计划指标,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单列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项目区整体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以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先行开展拟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和道路等“三通一平”前期开发。年度建设安排落实后,由县市按照批次组织报批相应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具体建设项目或具体地块用地方案落实,办理供地手续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落实补充耕地情况等。
降低低丘缓坡建设用地成本。对建设用地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可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开发建设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发展城镇和各类产业项目的,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降低开发建筑密度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报备。对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其中,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对烟草、能源、矿产、旅游、生物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以上拟定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政府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等成本之和。
五、切实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中的执法监管,要严格执行省关于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实做好土地安置补偿,严格土地权属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用地。
六、各县市要抓住机遇,用好、用足用地上山的优惠政策,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和山地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低丘缓坡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要求,根据区域条件和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分期进行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级开发工作,及时组织实施低丘缓坡土地开发整治和项目开发建设,为我州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和桥头堡建设提供有效建设用地保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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