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3〕2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谢玉敏。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870号柏悦轩1917室。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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