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4.10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4.10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06年4月10日,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6年4月10日9:30左右,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在对该企业院内一废旧房清理现场、准备拆除时,该房突然坍塌,将正在房内作业的11名工人压在废墟中,造成2人死亡、8人重伤、1人轻伤,经济损失约110万元。4月19日9时,又有一名重伤者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双辽市政府于当日15时向四平市政府、四平市安监局报告,四平市安监局立即向省安监局报告。在事故处理中,双辽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双辽市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双辽市“4.10”事故调查小组,由副市长卞国友任组长,下设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成员由工交办、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信访办、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四平市、双辽市两级政府领导于当晚赶赴现场并到医院探望了受伤职工。四平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纪检委、市总工会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善后处理组,随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次日,事故调查组同志再次前往惠丰油业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为重大责任事故。根据调查结果和依据有关规定,经请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平市政府分管领导,责成双辽市政府向四平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事故原因

根据双辽市建筑设计院和质量监督站事故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职工在清理废旧房时,未考虑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作业现场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科学,现场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2、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作业区域没有其他监护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楚。

4、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进行正规系统的“三级安全教育”,没有进行系统培训。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4.10”事故影响较大,教训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以下5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起来,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联系起来,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紧密联系起来,加大投入,科学依法管理。

(二)结合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彻底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市安监局将在各部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查检查效果,查整改结果。主要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责任,在现场进行日常管理;专项工程是否有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特别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把问题解决在施工工地。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强有力措施,在搞好企业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基础上,下力量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防护救助知识,有条件的还要搞好安全生产救助演练和隐患排除演练。在各基层单位中,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4.10”事故进行通报,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一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查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单位不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从严处理。

附:四平市安监局对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4.10”伤亡事故处理决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四平市安监局对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

“4.10”伤亡事故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请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兰宏良,责成双辽市政府向四平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按管理权限对下列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张小生,副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二)王恩华、王永占、尹国权,生产部副部长。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安全起到监护的作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现场作业监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给王永占、尹国权行政撤职处分,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鉴于王恩华在此次事故中负伤,暂不处理。

(三)王信年,安全员。应在作业现场担任监护人,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是这起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四)郭惠,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去抓,对这起事故负主要安全领导责任。在这次事故中造成3人死亡、7人受重伤、1人轻伤的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惠罚款5万元。

(五)幺宏财,双辽市粮食收储公司董事长。根据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双政发[2005]16号)和《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补充规定的通知》(双政发[2005]41号)精神,双辽市粮食收储公司是行业主管部门,幺宏财在这次安全生产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康卫,双辽市粮食收储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双政发[2005]16号)和《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补充规定的通知》(双政发[2005]41号)精神,双辽市粮食收储公司是行业主管部门,康卫在这次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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