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松政发〔2015〕3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松原市市区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低保标准、范围

(一)调整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432元提高到45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908元。

(二)调整范围:在市城区范围内居住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

二、执行时间

松原市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这次调整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是省市两级政府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使低保对象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市政府切实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次提高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妥善做好现有城乡低保家庭低保标准提高工作和符合低保条件新纳入人群工作,同时要做好相关信息比对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及其成员的就业扶持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促进他们实现就业增收。

(五)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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