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8〕27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8〕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养老服务业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
年人特殊需求的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程
度较高的城市,截至2006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48.81
万人,占总人口的15.68%,预计到2010年户籍老年人口将达169万
人,占总人口的16.8%。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给我市
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
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老龄事业
“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
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
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
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
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
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
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0年,
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400张,总床位数发展到3万张,平均每
年新增3100张,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年人18张床位;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
询、康复服务、应急救助等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
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等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开发,使全
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
活质量不断提高。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
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到2010年,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国办
养老机构新增床位7400张,其中:市级国办养老机构新(扩)建
床位400张;区县国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新增床位3000张,实
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机构;
农村国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30所,新增床位
4000张。通过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达到
5000张。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
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
施。到2010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都应建有一个包括为老年人
服务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使街道、乡镇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
由现在的79个增加到241个。全市新建示范性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
务中心20个。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
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
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
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
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
专业化的服务。根据我市实际,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
以社会孤老、企业孤老、空巢老年人、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不
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
点。要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
质、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的
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
等服务;积极实践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
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
老服务体系。
(四)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和队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
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加强管理。到2010
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
到100%。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
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市属高等院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为养老服务业
发展培养专门人才。
(五)创新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国办养老机构主要以保障
“三无”、“五保”、低收入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
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
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或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
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到2010年,全市新建国办养老机构要有40%
以上实现公建民营。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国办养老机构建设所需
资金,列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市级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所需
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
预算资金安排落实。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国办养
老机构,凡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
贴。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
务机构,进行拆、改、并。凡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
总数70%以上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
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
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
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
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
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
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的养老机构,
可申请享受以下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机
构床位,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
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
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福利彩票公益
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
2.用工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转移
劳动力,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
群体,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
员,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0%享受工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3年。对养老机构招用我市三类退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
工,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0
元标准,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招用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市再就
业资金中列支。
3.培训补贴。从事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的人员,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由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取得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再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按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津财社〔2003〕6号附件4)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4.贷款担保与贴息。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我市下岗失业人
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至5万元小额
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
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贷款期限、利
率、贴息、管理、考核与服务,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
规定执行。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
办养老机构,需要发展资金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小额贷款
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
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
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3年以上房屋使用
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可对其按揭贷款每
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所需资金由市福利
彩票公益金负担。
5.定点医疗管理。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
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
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6.税费优惠。养老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国家税法
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
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
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
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
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
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随着市和区县财力的不断
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按照轻度、中度和重度的照
料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入
住养老机构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机构用工补
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
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
服务中心,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5.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对开展老
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实际收养老年人数,由医疗保
险基金给予政策补贴。
6、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
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
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领导
(一)成立天津市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
划、组织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由主管老龄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
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委、市
人口计生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
政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
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
(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加快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
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
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业中介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其作用,
沟通政府与机构和老年人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
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实现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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