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徐政办发 〔2008〕 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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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制定的《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2008年5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见附表3)。
三、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上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政府委托市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市节能办完成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地区政府(含开发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年度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根据“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制定的年度计划或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以统计局数据为准。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于当年3月份完成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所在地政府和市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1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我市参加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评价考核分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节能办会同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改进评价考核的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年耗能5000吨以上企业实行能耗数据网上直报,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漏报或谎报情况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
1.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3.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略)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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