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盐城市硕磊石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政发[2004]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盐城市硕磊石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的决定

盐城市硕磊石材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市区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市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噪声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你公司必须在2004年2月10日前采取消音隔声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90)的ш类标准(白天65dBA、夜间55dBA)。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本次限期治理,委托市环保局监督管理。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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